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章雪红,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县**镇**村委会**村,现住武汉市桥口区**大道**园。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雪红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8月11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20年8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王某某(在逃)与被告人章雪红相约一起到昆明。6月4日,二人驾乘牌号为鄂******汽车从湖北省仙桃市至云南省昆明市后入住昆明**酒店。6月7日,王某某安排被告人章雪红到酒店停车场鄂******汽车上提一个包送到酒店门口,并答应给其报酬1万元人民币。当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章雪红从车的后备箱取出一个黑色双肩包走出酒店停车场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章雪红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6859克;民警经对鄂******汽车检查,从车后备箱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6993克;从车后备箱一红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包,净重11671克。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55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孙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章雪红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雪红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章雪红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散件3份。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5523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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