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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青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章青,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2015年12月因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章青在本市江汉区**路**号**室被害人肖某某家中,采取插门入室的方式,盗取被害人肖某某现金人民币2700元、咖啡色华为Mate10(4+64G)手机一部、蓝色华为Mate20(4+64G)手机一部和医保卡一张。后逃离现场,赃物已被变卖、赃款已挥霍。经鉴定,上述Mate10手机和Mate20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600元。

被告人章青于2020年9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和破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研判报告、被盗手机票据、现场勘验笔录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价格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章青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明

检察官助理:李鸿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青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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