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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亮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63号

被告人童亮,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号。曾于201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4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亮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现查明:

1、 2019年5月25日晚,童亮将被害人周某某晾挂在宝安区**新村**巷**号**房窗户上的内衣一件盗走;

2、2019年5月26日晚,童亮将被害人文某某晾挂在宝安区**新村**巷**号窗户上的内衣三件盗走;

3、2019年6月初及6月10日晚,童亮分别两次将被害人李某某晾挂在宝安区**新村**巷**号**房窗户上的内衣二件盗走;

4、2019年6月25日晚及7月4日晚,童亮分别两次将被害人刘某某晾挂在宝安区**新村**巷**号**室窗户上的内衣二件盗走;

5、2019年7月2日晚,童亮将被害人杜某某晾挂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路**小区**巷**号阳台上的内衣一件盗走;

6、2019年7月8日凌晨0时许,童亮在宝安区**区**超市背后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40元)盗走。

2019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村**巷**号**房抓获被告人童亮,并缴获被盗电动车一辆、女性内衣24件、女性丝袜3件、女性内裤一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电动车一辆、女性内衣24件、女性丝袜3件、女性内裤一件;2.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文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童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亮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亮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童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童亮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童亮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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