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童吉武,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武汉市江夏区**站**,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巷**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栋**单元**室。
被告人章文斌,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武汉市江夏区**站**,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巷**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园**村**栋**单元**室。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涉嫌非法采矿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童吉武涉嫌滥用职权案、被告人章文斌涉嫌滥用职权案,由武汉市江夏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6月4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将上述三案合并。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对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涉嫌非法采矿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6月6日至6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1月,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明知曹某某及其同伙(均另处)在已被依法关闭的江夏区**街**洞矿区非法采矿,仍然出资入股,与曹某某等人在江夏区**街**村成立“武汉市江夏区**石料加工厂”,进行矿石来料加工后出售牟利。2018年1月至9月,该石料加工厂收购明知是曹某某及其同伙在江夏区**街**洞矿区非法开采的矿石27849.17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12681.74元),收购明知是武汉市江夏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在江夏区**街**村**山体上非法开采的矿石3万余吨,并向该公司**黄某某支付购买非法矿石的款项人民币746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入股协议书、转账证明、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严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市江夏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的供述和辩解。
滥用职权罪
2016年5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任职于武汉市江夏区**站,共同负责江夏区范围内的**巡查工作,且被告人童吉武主要负责*甲片区**管理工作、被告人章文斌主要负责*乙片区**管理工作。其间,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在工作巡查中发现了曹某某及其同伙、郑某某(另处)、**工贸公司等五处非法采矿窝点,却怠于行使职权,未及时依法制止、报请上级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甚至主动为曹某某恶势力团伙提供庇护、充当保护伞,导致非法采矿行为持续、泛滥,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曹某某先后伙同张某甲、严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均另处)在已被依法关闭的江夏区**街**村**洞矿区无证开采矿石。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发现上述非法采矿行为后怠于行使职权,还主动为其提供庇护,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还于2018年年初出资与曹某某等人成立石料加工厂,收购非法采矿而来的矿石加工出售牟利,并与曹某某等人共同出游,接受其吃请。后经调查,江夏区**街**村**洞点位在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间被无证开采消耗的建筑石料用灰质白云岩矿资源储量矿石量为924031.38吨,价值人民币2200万元。
2、2017年初至2018年9月,郑某某在江夏区**街**村**山体上无证开采矿石。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发现上述非法采矿行为后怠于行使职权,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被告人章文斌还多次接受郑某某的吃请、礼金和香烟。后经调查,江夏区**街**村**山地段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13日间被无证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矿石量为36953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6.0778万元。
3、2018年3月至9月,查某某、盛某某等人(均另处)所在的**工贸公司在已被依法关闭的江夏区**街**村**矿区无证开采矿石。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发现上述非法采矿行为后怠于行使职权,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还向该公司收购非法采矿而来的矿石加工出售牟利。后经调查,江夏区**街**村原**工贸公司**矿区地段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9月22日间被无证开采水泥用石灰矿岩、建筑石料用石灰矿岩资源储量矿石量共计532200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70.84万元。
4、2018年4月至9月,田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处)在江夏区**街**村**山体上无证开采矿石。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发现上述非法采矿行为后怠于行使职权,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后经调查,江夏区**街**村**地段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9月22日间被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矿岩资源储量矿石量为18000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3.2万元。
5、2018年4月至9月,商某甲、商某乙等人(均另处)在江夏区**街**村**山体上无证开采矿石。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发现上述非法采矿行为后怠于行使职权,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后经核查,商某甲等人在上述地段无证开采矿石量共计82574.63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2.57463万元。
2018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在江夏区**局被公安人员相继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工作规程、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郑某某、查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市江夏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滥用职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蓉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童吉武、章文斌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