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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国明贩卖毒品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童国明,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国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周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童国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童国明微信收取周某某毒资后,将钱转给童某甲(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童某甲将放置毒品的位置照片发给童国明,童国明再转发给周某某,由周某某到现场取回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期间,童某乙多次联系童国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童国明微信收取童某乙毒资后,将钱转给童某甲,童某甲将放置毒品的位置照片发给童国明,童国明再去现场取回毒品甲基苯丙胺与童某乙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国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国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国明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兰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童国明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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