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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定学、蒋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童定学,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3********,汉族,资阳市乐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村**组**号。2005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7********,汉族,资阳市乐至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路**号,住乐至县**镇**街**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63********,汉族,资阳市乐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定学、蒋某某、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至同月20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童定学、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先后流窜至安岳县鸳大镇、安居区东禅镇,对无人看管的摩托车、电瓶车及电瓶车电瓶实施盗窃,而后销赃或自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童定学、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岳县鸳大镇河边街东凤酒楼附近,盗得五羊-本田WH125-6A型踏板摩托车1辆。经安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2.2020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童定学、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居区东禅镇场镇,先后在东禅镇阳光花园2栋1单元楼梯间、东禅小学家属楼下实施盗窃,共盗得鸿运铃木牌三轮电瓶车1辆、立箭牌两轮电瓶车1辆、电瓶车电瓶12组。经遂宁市安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及电瓶车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5070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童定学、蒋某某在乐至县城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成都市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言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定学、蒋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定学、蒋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定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童定学、蒋某某、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定学、蒋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童定学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星林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童定学、蒋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视听资料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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