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童年,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79********,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派出所所长,住成都市郫都区**小区**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我院批准,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志旗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1********,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派出所政治教导员,住成都市郫都区**路**号**期**栋**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我院批准,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玲 北京炜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崇州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童年、杨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时任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童年、时任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派出所教导员的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合谋,以参与“蒲阳阳河防洪治理”的河道清淤项目施工为掩护,在蒲阳河桃花滩内盗挖沙石非法获利。为让**镇**村党总支原书记曾某某、**村党总支原书记胥某某、**村党总支原书记张某某帮助协调当地群众,避免因群众阻拦而影响盗挖,以达到非法采矿的目的,被告人童年、杨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给予曾某某、胥某某、张某某现金共计51万人民币。
2020年1月的一天,因非法盗挖沙石后,砂石车受到当地村民阻拦,被告人童年、杨某某多次请**镇**村党总支元书记曾某某、**村党总支原书记胥某某、**村党总支原书记张某某帮忙协调处理。后被告人童年、杨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现金方式给予曾某某、张某某、胥某某每人12万元好处费。
2020年春季前,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提出准备在春节前向曾某某、胥某某、张某某没人送5万,以感谢曾某某、胥某某、张某某在盗挖砂石过程中帮忙协调群众,被告人童年、杨某某在**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内给予曾某某、胥某某、张某某每人5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年、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村委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童年、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丹
2021年1月8日
附件:1.二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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