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54号
被告人童建彬,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建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建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童建彬窜至北碚区**镇**村**组**号谈某某住家外,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将卧室内的一台黑色32英寸电视机盗走,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某。
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童建彬窜至静观镇台农园垃圾压缩站停车场,将车牌为渝BP****的环卫车上的一个电瓶盗走,后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卖到静观镇废品收购站。
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童建彬窜至静观镇台农园垃圾压缩站停车场,将车牌为渝BP****的环卫车上的另一个电瓶盗走,后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卖到静观镇废品收购站。
2020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童建彬窜至静观镇台农园垃圾压缩站停车场,将车牌为渝B2****的环卫车上的一个电瓶盗走,后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卖到静观镇废品收购站。
2020年7月3日,民警将被告人童建彬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2寸电视机、电瓶等价值人民币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32寸电视机等物证;
2.被告人童建彬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颜某某、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童建彬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建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建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童建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童建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童建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童建彬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静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童建彬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查获的32寸电视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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