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童志明,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景谷县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景谷县)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经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志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景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19年11月2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志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童志明携带毒品海洛因,租乘云******车从墨江县鱼塘镇前往墨江县雅邑镇,当日23时30分,途经墨江县境内老国道213线陆水进禁毒临时查缉点时,被公安开查缉的景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童志明携带棕色行李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块,经称量,净重1055.84克、1040.31克,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2096.15克。经鉴定,从净重为1055.84克的毒品可疑物中随机提取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二份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40.5%;2.从净重为1040.31克的毒品可疑物中随机提取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二份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40.9%。
被告童志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海洛因2096.15克,手机2部等物证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童志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检查,毒品称量提取过程及被告人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志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志明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仍实施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志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童志明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童志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誉闻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童志明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DVD光碟9碟;
3.涉案毒品、物品扣押于景谷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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