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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恒贵盗窃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童恒贵,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恒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恒贵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童恒贵多次实施盗窃。

1、2020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童恒贵窜至峨眉山市符溪镇镇天宫肉联厂盗窃钢管一根,后予以销售。经鉴定,废旧钢管金额为22元。

2、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童恒贵窜至峨眉山市符溪镇溪谷一期一门市内盗窃空调铜管3套,后予以销售。经鉴定,空调铜管金额为575元。

3、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童恒贵窜至峨眉山市符溪镇广场东路88 号盛基教育培训学校外的人行道上盗窃自行车一辆,后予以销售。经鉴定,山地自行车金额为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恒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童恒贵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恒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艳梅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童恒贵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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