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童明春,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童明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童明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明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童明春与被害人吕某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将**名苑**幢**室以44万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某,吕某某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19日付给童明春20万元,2018年10月30日付给童明春17万元,尾款约定在房屋过户时付清。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童明春又与李某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并于2019年4月24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被害人吕某某于2019年4月多次催促被告人童明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童明春隐瞒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的真相,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躲避,将被害人吕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37万元占为己有。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童明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童明春的户籍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安置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章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童明春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视频和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华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童明春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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