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童朝满,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队**楼。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朝满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童朝满搭乘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津A****3机动车至天津市西青区王兰庄二手汽车市场附近时,以持刀威胁、恐吓方式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钱款,致被害人杨某某手部被划伤,趁被害人杨某某逃离报警之机驾驶津A****3机动车逃离现场,后将该机动车停放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金旺佳小区门口,并将车内现金人民币1040元抢走用于日常花销。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童朝满被抓获归案。经认定,涉案津A****3机动车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朝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朝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朝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朝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朝满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匡
检察官助理:马士磊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童朝满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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