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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村**号。2010年11月4日曾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0年11月19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1年4月30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2017年2月14 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24日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又因监视居住期间实施新的犯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镇**村**2012年9月28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伙同李某某、徐某某(上述二人均已判)等人在本市温峤镇楼旗村与横峰街道蔡家里交界的山坡上开设“三明”赌场,聚集潘某某、龙某某等多人赌博,通过向庄家抽头获利。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5500元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800元,被告人童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300元。

2.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童某某伙同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温峤镇琛山村后山半山腰、楼旗村足野鞋厂后面山上等地开设“三明”赌场,聚集金某甲、王某某等多人赌博,通过向庄家抽头获利。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元左右,被告人童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4000元左右。

被告人童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在本市温峤镇莞**村**号二楼房间内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因监视居住期间实施新的犯罪,于2020年1月6日在本市温峤镇琛山后山山脚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5日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金轩KTV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童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不予收押通知书、病历、涉案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员处理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吴某某、金某乙、潘某某、龙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金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童某某、刘某某和同案犯李某某、徐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刘某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刘某某在第一节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童某某在第一节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对该节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童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赛

检察官助理:金意远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0576-89****25。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9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提讯证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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