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202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山西省大同市**区**巷**号。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4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2********,汉族,大学文化,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童某某、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童某某、吴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某、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童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通过微信向他人非法收购象牙制品后,再加价出售给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出售象牙制品共计50.42克,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180元。2019年7月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在被告人童某某家中查获象牙制品佛头2粒,共计1.06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被告人童某某以上述方法向他人非法收购象牙制品牙尖(重30.42克)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
2.2018年11月,被告人童某某以上述方法向他人非法收购108颗珠子(其中含象牙制品93颗,重7.84克)后,以人民币96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0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童某某以上述方法向他人非法收购象牙制品面包圈1个(重3.95克)后,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童某某以上述方法向他人非法收购象牙制品扳指1个(重2.39克)后,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元。
5.2019年5月,被告人童某某以上述方法向他人非法收购象牙制品面包圈2个(共重5.82克),以人民币580元价格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元。
被告人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吴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童某某非法收购象牙制品后,再加价出售给胡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出售象牙制品共计14.18克,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10元。2019年5月27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查获面包圈2个、象牙牙尖2个、象牙珠子3粒,合计46.13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方法向童某某非法收购108颗珠子(其中含象牙制品93颗,重7.84克)后,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胡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4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方法向童某某非法收购象牙制品面包圈1个(重3.95克)后,以人民币46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孙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方法向童某某非法收购象牙制品扳指1个(重2.39克)后,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270元。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象牙制品;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3证人胡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童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付申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吴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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