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于2020年6月4日再次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车**号*1(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某某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边锋约牌冲击麻将”软件上开设棋牌室,并建立赌博聊天群,为何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毛某某、鲁某某、陈某某等人参与“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
2.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童某某伙同被告人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 “边锋约牌冲击麻将”软件上开设棋牌室,并建立赌博聊天群,为符某某、张某某、魏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人参与“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7700余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童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尹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银行账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符某某 、张某某、魏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朱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毛某某、鲁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童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维娟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童某某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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