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童某某(小名:**),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凤台县,身份证号码3404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淮南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被告人童某某因盗窃,于2010年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500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凤台县,身份证号码3404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系淮南市**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凤台县,身份证号码3404211998********,汉族,中专文化,系淮南市**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被告人朱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颍上县,身份证号码341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小区**栋**(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凤台县,身份证号码3404211996********,汉族,中专文化,吊车司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人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黄某某、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某某在淮浙煤电**煤矿内从事废铁收购生意。2019年6月19日10时许,童某某在**矿机修中心院内收购废铁,被告人朱某甲负责现场装载的监督。童某某向朱某甲提议“能不能搞点值钱的东西出去”,朱某甲当场默许。童某某找到被告人朱某乙(系朱某甲儿子)要求其驾驶叉车去机修中心院内轨道上叉运装有电缆的矿车(车号1408#)。朱某乙将上述情况告知朱某甲,朱某甲同意并安排朱某乙将装有电缆的矿车叉到院内柳树旁。之后童某某安排被告人黄某某对电缆及废铁进行装车,黄某某安排被告人边某某驾驶吊车(皖D*****)将电缆吊装进货车内,并将收购的废铁吊装覆盖在被盗电缆上。15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装有被盗电缆的货车运至童某某在顾桥镇的煤矸石堆放场地内。当晚盗窃的事实败露,次日5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安排他人将被盗电缆偷偷运进顾北矿,丢放在机修中心南门的草地上。2019年7月23日,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为21344元。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某、朱某乙、边某某、黄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线照片;
2.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裴某某、朱某丙、张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童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黄某某、边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黄某某、边某某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13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乙、黄某某、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永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边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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