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948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23261995********,初中文化,**地产工作,户籍在江西省戈阳县**镇**号,住本市**街**弄**号**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2811995********,小学文化,**地产工作,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住本市**街**弄**号**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萧某某,女,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22221995********,初中文化,**地产工作,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住本市**路**弄**号**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401111994********,大专文化,上海**网络公司工作,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乡**村**队**,住本市**街**弄**号**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女,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01231992********,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本市**街**弄**号**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某、萧某某、王某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某、萧某某、王某某、韦某某至本市**路**号**楼**区的**区域,由童某某、李某某持树枝伸入抓娃娃机器内,勾取毛绒玩具共30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587元),萧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在旁将勾出的娃娃装入包袋,随后带离现场后分赃。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9年9月10日将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某、萧某某抓获,并缴获被窃物品;同日,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放置于**楼**区抓娃娃机器内的毛绒玩具被窃,并通过监控发现系五名被告人所窃取的情况。
2.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监控录像证实,五名被告人实施盗窃的经过。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作案地及查获的赃物照片证实,缴获涉案赃物并扣押的情况。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采购证明、进货发票、转账记录等证实,被窃毛绒玩具的价值。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五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某、萧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某、萧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某、萧某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某、萧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五名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元蓉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某、萧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1580084****、1862196****、1881656****、1862190****、1881795****。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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