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554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10110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101101982********,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
上述二人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后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9日案发,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合伙在哈灵麻将APP上建立亲友圈供他人以搓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收取台费从中非法渔利。经查证,参与赌博人员达33人。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乙、吴某某、虎某某等33名参赌人员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通过哈灵麻将APP上建立亲友圈以搓麻将形式供其参与赌博的事实。
2.相关微信支付账单记录,证实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建立微信群通过哈灵麻将APP开设赌场并收取他人赌资的情况;
3.哈灵麻将APP亲友圈房间截图,证实参赌人员通过哈灵麻将APP赌博的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童某某、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5.相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已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到案的经过。
7.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提供网络赌场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童某某、李某甲均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番号3**/20****19)、李某甲(番号1**/20****18)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