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鄂州市**小区**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9********,汉族,中专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路**巷**栋**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7月间,被告人童某某、杨某某和熊某某、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入股,购置赌具,设定比扑克牌点数大小决定输赢的赌博方式,在鄂州市南浦路**大酒店房间内开设德州扑克赌场。骆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得知后各出资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用于在上述赌场内入股、放码,并为赌场放风、“罩场子”。该赌场经营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万元左右。
被告人童某某、杨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1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释放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方某某、胡某某、谢某某、赖某某、黄某某、刘某乙、陈某某、明某某等人的证言;3.证人刘某乙、赖某某、明某某、熊某某的辨认笔录;4.讯问被告人童某某、杨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童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杨某某被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靖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杨某某现均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童西双,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603260033,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西山街道办事处小桥村胡书坊35号,住鄂州市寿昌大道书香别苑小区附近一私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光,男,1979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909040914,汉族,中专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东塔路桥西巷凤凰山庄宿舍西栋2单元802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西双、杨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7月间,被告人童西双、杨光和熊春生、方作柱等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入股,购置赌具,设定比扑克牌点数大小决定输赢的赌博方式,在鄂州市南浦路东和钻石大酒店房间内开设德州扑克赌场。骆永刚、陈浩军、刘后如(均另案处理)得知后各出资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用于在上述赌场内入股、放码,并为赌场放风、“罩场子”。该赌场经营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万元左右。
被告人童西双、杨光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1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释放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熊春生、方作柱、胡齐祥、谢祚中、赖强、黄志刚、刘盖、陈浩军、明廷正等人的证言;3.证人刘盖、赖强、明廷正、熊春生的辨认笔录;4.讯问被告人童西双、杨光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童西双、杨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西双、杨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西双、杨光被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靖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童西双、杨光现均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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