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童某某、赵红力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童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红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赵红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甲、赵红力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同年4月27日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同年5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19年,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另案处理)为首纠集被告人童某甲、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李某甲家族势力为纽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平江县**镇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童某甲、赵红力参与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2016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赵红力与李某乙、李某戊、丁某某等人在平江县**镇居委会**化妆品店内以“三公”的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李某乙与丁某某因赌博金额的支付问题发生口角,随即发生肢体冲突,李某乙被丁某某打中眉骨出血,李某乙遂伙同李某戊以及被告人赵红力对丁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赵红力将丁某某眼角用拳头打出血,期间李某乙还从隔壁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要砍人,被李某戊和被告人赵红力阻止,之后李某乙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童某甲、李某丙,为发泄不满,李某乙与被告人赵红力等人将丁某某架上李某戊驾驶的丰田越野车,丁某某反抗并用脚抵住车架不上车,李某乙拿一把U型锁威胁如果不上车就打断丁某某的腿,丁某某不敢反抗被带上了车,上车后李某乙手拿一把一米长的长刀与被告人赵红力将丁某某夹坐在李某戊驾驶的丰田车后排,由李某戊驾车将丁某某带至平江县伍市园艺村梨园处,被告人童某甲与李某丙驾车尾随。在梨园,李某乙将长刀插在地上要丁某某下跪,并与被告人童某甲、赵红力、李某丙、李某戊一起殴打了丁某某,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丁某某报案,为了帮助李某乙等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李某甲通过他人找到丁某某做工作,后丁某某向派出所出具说明表明不追究责任。案发后,被害人丁某某对被告人赵红力出具了谅解书。

另查明:2015年1月7日,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故意伤害被害人江某某一案,李某丙电话邀集被告人童某甲到现场帮忙,被告人童某甲应邀到达现场。2015年8月,李某丙对被害人向某甲寻衅滋事一案,李某丙纠集被告人童某甲一起到达案发现场。2019年3月28日,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己等对被害人童某乙寻衅滋事一案,李某乙电话邀集被告人童某甲到现场帮忙,被告人童某甲应邀到达案发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童某丙、胡某某、罗某某、向某乙、李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童某甲、赵红力以及同案犯李某乙、李某戊、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甲、赵红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为首纠集被告人童某甲等人,以李某甲家族势力为纽带,在平江县**镇周边称王称霸、无事生非,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李某乙、李某丙组织被告人童某甲、李某戊与被告人赵红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均是主犯。被告人童某甲、赵红力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被告人赵红力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赵红力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童某甲、赵红力现均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