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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鲍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现住杭州市余杭区**社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8月1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鲍某某、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童某某和姚某某(已判决)从蔡某某(已判决)处非法获取了建德市绿城玉兰花园小区包含业主姓名、手机号码、房号、实测面积等内容的业主财产信息共计561条,供其拓展房地产中介公司业务。

2、2017年,被告人鲍某某为以后自己开设房产中介公司推广业务的需要,有意隐瞒被告人童某某,非法获取了包含业主姓名、手机号码、房号、实测面积等内容的杭州市余杭区部分小区的业主财产信息,其中风华苑小区906条、贝利栖溪阁857条、桂花金座279条、华庭嘉苑223条、华艺星座花苑308条、夏宫花苑217条、桂花城紫桂苑242条、梧桐蓝山花苑660条、香颂乐苑630条、美耀湾369条。

3、2018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童某某指使被告人鲍某某获取小区业主信息。后被告人鲍某某通过被告人翁某某非法获取杭州市余杭区擎天半岛小区包含业主姓名、手机号码、房号、实测面积等内容的业主财产信息共计2001条,供其拓展房地产中介公司业务。

综上,被告人童某某非法获取财产信息共计2562条;被告人鲍某某非法获取财产信息共计6692条;被告人翁某某非法获取财产信息共计2001条。

被告人童某某、鲍某某、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微信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胡某某、姜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鲍某某、翁某某及同案人员蔡旭平、姚杰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QQ提取数据刻录光盘、其他数据刻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鲍某某、翁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鲍某某、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子珺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鲍某某、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十二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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