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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童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系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冈市黄州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6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童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9日,“2014年武穴市石佛寺镇武山寨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划分三个标段,采用摸球的方式确定中标。朱某某(另案处理)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投标,被告人童某甲明知朱某某借用多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的情况下仍将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质借给朱某某配合其围标。2015年9月30日开标后,**公司以550.7366万元中标该项目第一标段。

2015年以来,被告人童某甲在明知朱某某是在借用资质进行围标串标的情况下仍将**公司资质借给朱某某参与武穴2014年新增千亿斤粮食项目、武穴刊江办事处朱木桥社区新建关爱活动中心幼儿园、武穴市宁泉水厂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武穴市郭应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武穴市梅川镇居杠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武穴万丈湖农场新港居委会危旧房整险加固工程、武穴市团山小学综合楼工程、武穴市余川镇松山咀小学教学楼、武穴市四望镇大蒋村、张冲村连片扶贫开发项目、武穴市**中学**周转房等项目的招投标,配合朱某某围标串标,每个项目被告人童某甲向朱某某收取1至2万元的投标费用,上述项目**公司均未中标。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童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童某甲涉案款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招投标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缴款回单;2.证人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沈某某、董某某、某某甲、李某某、汪某某、张某甲、雷某某、郭某乙、某某乙、詹某某、海贝、童某乙、邢某某证言;3.电子数据;4.被告人童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童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黄冈市黄州区**路**号**栋**号,联系电话1817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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