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童某某驾驶浙J9****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头门港新区北洋三路出发驶往路桥方向, 5时10分,沿临海市上盘镇杜建村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杜建村桥头公共厕所附近路段时,因疏忽大意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董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董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19日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童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疏忽大意,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9年14日,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童某某向出警的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多次联系不到,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将其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童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已给予被害人家属适当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通话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台州市人口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证件返还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车辆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医疗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运合同、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韩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70****,被害人家属联系电话1348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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