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童某某驾驶粤B*****号重型半挂牵车牵引粤B****挂重型集装箱挂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在右转弯驶入**路的过程中,与同方向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赣B*****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童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置。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合并腹腔脏器开放性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童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童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傅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童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