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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组**巷**房。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11月23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15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22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9月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某某与女友张某某共同居住于桃源县**街道**组**巷**房,二人因感情纠纷多次吵架,童某某经常以自杀、自残相威胁。

2020年6月20日上午,童某某与张某某吵架后驾驶张某某名下的纳智捷牌小车从家中离开。当日下午,童某某在桃源县新河桥附近购买一罐液化气放于车内,随后将车辆开至**附近沙场,在车内打开液化气罐意图吞液化气自杀以威胁张某某,期间童某某不断给张某某发送信息,张某某均未回复,童某某遂在车内释放液化气约二十分钟,尔后童某某驾车返回建设巷私房。当日下午5时30分许,童某某将车停放在私房楼下公共区域后,又在车内不断给张某某发送有自杀倾向的信息,张某某均未回复。童某某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在车内充满液化气且放置有液化气罐的情况下,仍点燃打火机,致使车辆瞬间发生爆炸。童某某引发的车辆爆炸,造成邻居黄某某家窗户玻璃破碎,停放在附近的袁某某的车辆前挡风玻璃被震裂,黄某某本人被碎玻璃划伤手臂、手背、后背等部位,童某某本人亦受伤。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爆炸造成的财物损失共计24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煤气罐、车辆等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因个人感情纠葛产生厌世情绪,故意在公共区域内点燃液化气并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童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童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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