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8********,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附近。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因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经公司高层决定,制定了奖励政策,鼓励公司员工将公司“动物”对外进行租赁(不包含变卖),为公司创收。该政策公布后,被告人童某某(系该公司饲养部经理)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伪造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和长期租赁协议,自作主张将自己负责饲养的3头企鹅以公司名义按长期租赁(租期为20年,企鹅寿命一般不超过20年)的方式变相出卖。
2019年12月15日,童某某将其中两只企鹅以46万元的价格变卖给“动趣(杭州)**运营有限公司”,“动趣(杭州)**运营有限公司”已将46万元支付到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并向童某某支付技术指导费用4万元,后童某某交付3.7万元给嗒咪公司,自己获得3000元报酬。
2019年12月19日,童某某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另一只企鹅以25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潘某某个人,按照童某某的要求,潘某某支付给嗒咪公司12.7万元,剩余的10.5万元支付至童某某个人账户,另向童某某支付了40000元技术指导费用。
2020年1月7日,童某某分别伪造了动趣(杭州)**运营有限公司及宿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印章,隐瞒自己将三只企鹅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变卖的真相,虚构自己已按公司政策将三只企鹅进行短期租赁的事实,并伪造两份协议提交给**公司达到欺骗**公司交差的目的。后因动趣(杭州)**运营有限公司要求童某某及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正式发票报账,童某某无法提供。
案发后,2020年6月18日,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报案资料、合同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印章真伪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志
检察官助理 陈安妮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童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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