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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租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童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隆南市场往龙浔镇小溪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兴南街82号前路段时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童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0.35mg/100ml。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童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甲、童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从重处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廖玉蓉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5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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