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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歙县******小区****单元**,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告人童某某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童某某和其朋友丰某某在歙县**镇**路**馆内吃饭,期间,童某某喝了四两左右白酒。晚上9点40分左右,童某某接到其女朋友电话,让其去徽园见面,遂醉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丰某某的皖J*****小型轿车,从**馆出发沿歙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行经**路环保局路口路段时遇执勤交警路查后, 被告人童某某弃车逃跑,后被执勤交警抓获。经执勤交警用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童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 随后,民警依法定程序将童某某带至歙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保存待检。2020年10月29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童某某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和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丰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龙图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2972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童某某查获现场吹气检测现场视频截图、医院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但被告人童某某有醉酒驾驶前科,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且驾驶证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春雷

检察官助理:江灵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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