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祁门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3时20分左右,被告人童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祁门县中医院附近出发,沿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祁红山庄门口路段时,与朱某甲骑行并载着父亲朱某乙正在转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童某某经出警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民警带童某某到祁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1月29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L。
2019年12月11日,经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童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朱某甲承担同等责任;朱某乙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童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一次性赔偿被害方损失4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及告知书;返还凭证;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无酒驾前科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及赔偿协议、谅解书、4000元收条、委托书等等;
2.证人许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陈述;
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童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操光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8134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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