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5********,汉族,高中,江西**建工集团**,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2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童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1****小车,行至樟树市四特大道府桥路红绿灯处路段,与前方同方向胡某某驾驶的赣C6****小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提取被告人童某某血样,由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工作说明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证言;4、被告人童某某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华
检察官助理:龙祥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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