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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刑事检察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戴河新区**线**村路口处遇执勤民警执勤,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2020年7月22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童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秦公司鉴[2020]毒鉴字第10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两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书立

检察官助理:杨明生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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