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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童某某独自在沙市区**宵夜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D****0灰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准备回家。4月9日0时34分许,行驶至**镇**街**银行门前路段时,与路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童某某有酒驾嫌疑,遂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5.0mg/100ml。随后民警将童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采集其静脉血样。经荆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童某某指认其驾驶的车辆照片、酒精吹气照片、吹气结果照片、医院提取血样现场照片、被鉴定人血样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材料、湖北省荆州市110中心110报警受理单、当事人到案情况说明、带回醒酒情况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荆州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李某某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6.被告人童某某讯问视频、询问视频、查获经过视频、血样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7260****;

2.案卷证据材料1册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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