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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张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蕲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童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由体育馆往七路方向行驶至水产局面前路段,与路边停放的小车发生碰撞。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被告人童某某血液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9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笔录;6.处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玉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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