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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娄星区水洞底镇水洞底村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1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4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在涟源市**学校对面的**土菜馆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时饮用四瓶8度的啤酒。当晚20时30分许,童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开往石马山镇桂花园,20时40分许,童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涟源市人民中路供销汽修厂门口时,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童某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51mg/100ml。

被告人童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尿检报告、车辆出厂信息图片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血样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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