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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140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童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哈佛牌轿车途经睢县**乡**村北地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童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0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童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抽取血液登记表。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2016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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