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饮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渝D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朋友胡某某,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天城丽景小区出发,经黑龙江路、天城大道行驶至天城东路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童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04毫克/100毫升,遂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4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送检血液样本封装情况反馈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驻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在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 1872367****。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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