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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0时许,童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往**镇方向行驶,半路买了一小瓶稻花香白酒,饮后继续驾驶至207国道锡海线2709KM时,对前方路上摔倒的另一辆摩托车观察不够,躲避过程中发生翻车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6.7mg/lOOmL。遂提取血样血送检。经鉴定,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7.3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无号牌摩托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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