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325261968********,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委**组**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童某某在朋友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车行至弥勒市西三镇马龙村路边毕金学等人施工的路段与毕学金等人发生争执,后自行驾车离开。随后在弥勒市西三镇拖基公路K4+5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6.35mg/mL。
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祥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12631****;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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