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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童某某,曾用名:***,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1********,彝族,高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5日20时59分,被告人童某某醉酒驾驶云******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澜沧县**街**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童某某明知杨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21时30分,民警将童某某带到澜沧县东方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于次日聘请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童某某的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9.00mg/100ml(≥80mg/100ml,己达醉酒阈值),属于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童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驾驶员、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照片;2.证人证言: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及告知书;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童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武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小区自家中,联系电话:1598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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