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4时30分许,童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的白色两轮摩托车,途径廉江市石城镇**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童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红
附:
1.被告人童某某被取保候审;
2.已送公安机关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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