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2年4月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时45分许,被告人童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安市**镇**行驶至**镇**村**号郑某甲家中,因与郑某甲为情感问题发生争吵,经郑某甲母亲报警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同日2时34分,执勤民警将被告人童某某送至官桥派出所由泉州东南医院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0.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车辆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童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泗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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