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0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驾驶甘AB****号小客车,由天泽小区附近驶往东江镇一号路,行驶至武都区东江镇一号路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07mg/100ml,经对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6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秦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