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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68********,汉族,文盲,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3日至10月3日、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2日、自2019年11月5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童某某虚构工程建设需要水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邓某甲的信任,与邓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后,邓多次向童某某供应P.S.A32.5型号包装水泥共计532吨、P.O32.5型号包装水泥共计10吨,童随即低价变卖牟利,并以推诿、欺骗等方式拒不支付货款。经认定,P.S.A32.5型号包装水泥价格为人民币520元/吨,P.O32.5型号包装水泥价格为人民币550元/吨。上述水泥价值共计人民币28.2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情况说明、水泥购销合同、欠条、证明、承诺书、针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我方的“**大厦”项目退场清算的回复、湖北****雷山水泥有限公司**牌出厂证、鄂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邱某甲、陈某乙、邱某乙、江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4.讯问被告人童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翁德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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