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童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458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2010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怀孕不予执行)。2013年5月20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8月26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9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6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某某先后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15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1日、2020年3月16日、2020年3月21日、2020年3月26日在其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天水**栋**室的住处,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欧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童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派出所进行社区戒毒检测时,主动交代其容留欧某某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欧某某、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5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