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573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上城区**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童某某在缪某某家做客,醉酒后将同在缪某某家看打麻将的被害人徐某某带至一楼卫生间。期间,被告人童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随意殴打被害人徐某某,致其左侧肋骨骨折。经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日,双方就经济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童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4 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目无国法,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童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53****7656);
2. 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制,无纸质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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