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至4月24日期间,童某某在宜城市“宜品国际”大酒店开设6楼“6666”、8楼“8688”、“8088”、13楼“9999”等房间作为赌场,纠集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龚某某、尚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以麻将“卡五星”的方式现金进行赌博。赌场规定每桌输赢4小时一局,最低起码100元,最高可以漂300元,如想增加其它赌法由参赌者自己约定,童某某每桌每局提成桌子费2000元,一局结束后重新开局赌规不变。童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参赌者赌资累计达100余万元。同时童某某还默许周某某等人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放码”等服务。每放码10000元,利息为200元,当天不能及时还上的,自第二天起每10000元一天按200元利息计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提取杨某某手机相册图片说明、辩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借据、借条等书证;2.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龚某某、尚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童某某供述和辩解;4.童某某讯问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新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童某某讯问视频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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