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峨眉山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童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峨眉山市**镇**村**组**号自家老房子的院坝里发生口角,童某某拿凳子砸老房子,张某某拿竹竿打童某某,双方打在一起,后童某某将张某某的左手、右肩、肋骨等多处打伤。
经鉴定,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伟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8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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