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43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16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5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0日晚10时左右,被害人某某某和同学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到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陈村的“御风网吧”上网期间,在该网吧任**的被告人童某某要求上夜机的被害人某某某到另一包间上网,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后童某某在某某某腹部左侧踢了一脚,导致某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某某某的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七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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