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童**,化名:**,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魏岗乡胡围孜村徐庄组*号,现住河南省潢川县北关口供销社综合楼*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7412101636,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童**伙同郑*、高**、杜**、马**、马**、韩*、汪**(此七人已被判决)等人在商丘火车站相互结伙,以拉旅客坐车为由,把郭**等多名被害人诱骗至商丘市火车站南侧食品街二楼房间内,伙同被告人汪**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该团伙分工明确,被告人郑*、高**、马**、马**、杜**负责在火车站出站口物色目标人物,如遇被害人不信任不愿前往情况,被告人童**上前以冒充旅客当“托”,从而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将其诱骗至商丘市火车站南侧食品街二楼房间内,后伙同卖淫女汪**以威胁被害人脱衣服、接受按摩或性交易,后以被害人“嫖娼”为由,恐吓被害人不得报警,再亲自将被害人带离至汽车站买票、乘车,在汽车站候车厅由被告人韩*望风,以确定被害人是否报警、是否乘车离开,被告人童**伙同他人敲诈勒索郭**人民币1400元,韩**人民币100元,李**人民币100元,孔**人民币100元,曹**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童**供述;2、被害人杜彪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4、有关书证;5、监控、视频;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伙同郑*、高**、马**、韩*、汪**、马**、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童**伙同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活动系恶势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对上述被告人认定为恶势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〇二0年四月二十 日
附:
1被告人童**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193890877
2侦查证据卷宗贰册及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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