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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住**镇**社区**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驾驶鄂F****9吉利牌小轿车行至邻居罗某甲家门前道场,因罗门前堆有砖,童某某未发现罗某甲儿子罗某乙,将罗某乙(殁年1岁7个月)撞倒,童听到响声后立即停车拨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候,罗某乙经谷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童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人民币90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尸体检验鉴定书;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杨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07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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